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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014-04-17 09: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是为了加强高校科研工作,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整体竞争能力。

第三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是资助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理工农医类学科及其相关交叉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是省级科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申报要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方向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项目研究所需经费除由省教育厅拨给外,相应项目承担高校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六类。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由申请者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申请指南申报,或由省教育厅直接委托高校科研人员申报,其余各类项目由申请自由选题申报。

第五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申报基础类重点研究项目必须提供查新报告,申报应用类重点项目必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

第七条  申报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前沿学科探索的基础研究以及产学研合作的应用研究。

(二)项目应围绕关键性科学问题,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三)重大项目的省属高校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学术团队,由省属高校和国家重点建设高校、部委属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行双主持人制。

(四)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支持当年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的产学研合作活动的签约项目;一般项目主要支持一般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非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35岁以下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

(六)项目申请者学风端正,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参与者不得同时参加二项以上项目的申报。目前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和省科技攻关计划等省部级重大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本科研计划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每年6~7月份发布申报通知,9月份接受申报材料。

(二)由各高校统一组织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项目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网上申报。

(四)项目申请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一)省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在申报高校间进行公示,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和会议评审。

(二)对评审研究的项目批准立项并核定资助经费。

(三)省教育厅印发项目立项通知文件到相关高校,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信息。

(二)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网络和会议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中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对重大、重点、产学研和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验收。

(六)其他需省教育厅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遴选推荐项目,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对项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项目合同书》报送省教育厅审查。

(三)与省教育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每年年底向省教育厅报送执行项目的《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组织自筹经费项目、一般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撰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项目合同书》和《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  依据项目类型和实际需要,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各年度《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和《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七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2个月内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时报送结题验收材料。

(一)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校的自筹经费项目、一般项目结题工作,结果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产学研重点项目必须验收或鉴定。验收或鉴定申请(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或鉴定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承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向省教育厅提出,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产学研重点项目的验收和鉴定由省教育厅主持,并鼓励本单位或跨单位多个项目联合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省教育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重大项目不少于7名、重点项目不少于5名,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1/3。验收以《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重点验收任务是否完成、指标是否达到、经费使用是否合理;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原件及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成果鉴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三)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申报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此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省教育厅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安徽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批准号)”,未标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省教育厅进行成果登记,并按规定建立科研成果档案。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科学事业经费。  

第二十五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主持人的学费、抵押、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依托高校要建立健全本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省教育厅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成果应用、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项目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为安徽省教育厅和承担科研任务的高等学校共同持有。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完善成果保密制度。要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高等学校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学校及课题组人员所占股份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促使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安徽省高等学校优秀成果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2000年1月1日发布的《安徽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技[2000]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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